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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及廢液處理相關表單

化學品管理及廢液處理相關表單

 

化學品及廢液管理

實驗室化學品空白清單(點選下載)

化學品管理系統(平台)管理目的與入口連結

化學品相容表(示意圖,點選下載)

化學品(藥品)廢棄及廢液分類流程圖 (點選下載)

廢液收集紀錄表(點選下載)

廢液分類方式(點選下載)

廢液分類對應標籤(點選下載) 

實驗室內部廢液桶專用標籤(示)(點選下載) 

成功大學廢棄物進廠分類貼紙樣本圖片(點選下載)

廢潤滑油(廢機油)回收點查詢(點我查詢) 

廢液處理

實驗室廢液管理系統(點選連結)

壹、實驗廢液與過期化學品(藥品)貯存應留意相容性,避免發生危害,詳本校實驗室管理辦法

    一、實驗廢液與過期化學品(藥品)進廢液暫存場貯放前,應按其相容性予以妥善分類,不具相容性(參考SDS 安全資料表)之廢液應使用不同廢液桶分別收集貯存,請參考化學品/廢液相容表(通用版),並製作專屬實驗室化學相容表,及懸掛於實驗室明顯之處所,並公告實驗室所有人員周知。

    二、本校廢液共分為:有機類廢液(分含鹵有機廢液不含鹵有機廢液有機酸廢液無機類廢液酸性廢液無機酸廢液與具氧化性酸廢液鹼性廢液含砷廢液重金屬混和廢液)等,應使用不同廢液桶分別收集貯存。

    三、過期化學品(藥品)請以原包裝瓶廢棄,分為有機藥品無機藥品不明藥品(含分裝瓶及原瓶標籤不清、脫落及純度不明等),並分別列表、秤重、裝箱。

    四、實驗廢液與過期化學品(藥品),須標示圖式及註明其主要成份,請點選化學品廢棄及廢液分類流程圖、廢液分類對應標籤、實驗室內部廢液桶專用標籤(示)及相關表單,標示應考量防濕、防潮及不褪色,並黏貼固定在貯存容器或貯存櫃門上。

    五、廢液桶廢液收集量達50%~80%,即應申請進入廢液暫存場,且最大量不得超過20公升(L) ,進場申請請點選實驗室廢液管理系統申請;核簽流程依Notes系統規定辦理,待取得環安室同意並約定進場期日後,送本校廢液暫存場貯存

 

貳、環安室為降低實驗室廢液意外,重申實驗室廢液貯存之安全措施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實驗室廢棄物除洗滌新容器之廢水及生活污水外,實驗後杯皿容器廢液均不得傾倒於水槽內,前1~3回洗淨液均應妥善收集廢液欲進行分類收集前,傾倒者應先行將廢液進行預處理,調整pH及回收可再利用物質,減少廢液量

    二、實驗廢棄物應依不同性質進行分類收集,不具相容性之實驗廢棄物應分別收集貯存(詳如附件1),其中實驗廢液之分類則依本校實驗室廢液分類標準(詳如附件2)進行分類收集,性態不明廢液須暫置待判區,由實驗室負責人指定專人或實驗室負責人判斷及清理,並留存紀錄一年以上

    三、廢液貯存地點應有明確區隔及標示,避免高溫、日曬、雨淋或妨礙通道,廢液桶放置位置須不易傾倒、不可堆疊且須搬運方便並應遠離火源及熱源。

    四、酸性的廢液桶可先添加10-20%的水,用來稀釋後續儲存廢液的濃度,不具相容性之廢液應使用不同廢液桶分別貯存,廢液相容表應懸掛於實驗室明顯之處所,並公告實驗室所有人員周知。

    五、每次傾倒實驗廢棄物於貯存桶中,均需於「廢液分類儲存回收紀錄表」(詳如附件3),記錄廢棄物名稱、數量,並自存實驗室備查;廢液回收量累計達16公升(L) 80%的量時(廢液桶以奇異筆畫線),請準備更換新桶;廢液回收請依本校規定程序送環安室廢液暫存場儲存及貼有符合環保署要求相關標示及廢棄物代碼資訊。

    六、既有廢液桶如長達一年(學年)間皆未產生廢液傾倒,且儲存量已達50%時(廢液桶以奇異筆畫線),可進行提出清運申請至學校廢液暫存場

    七、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廢液種類與性質及適當警語,貯存容器需註明廢棄物種類及貼上實驗廢棄物貼紙(詳如附件4)容器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逸散、滲出或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形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八、各實驗室之廢液暫存區域應指定專人管理,以維持良好狀態,避免遭人任意傾倒、取用,或發生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九、所有貯存容器使用完畢後應保持密閉狀態;且為防止貯存容器洩漏,實驗廢液之貯存容器需置於不鏽鋼或耐酸鹼盛盤內,盛盤容積至少應為貯存容器的1.1倍

    十、廢液桶或貯存容器應採用HDPE抗化材質之20L(五加侖)四方桶,未符合容器相關規格則不予同意進場貯放;如有廢液桶需求者,可向環安室索取使用

 

參、各實驗室之廢液暫存區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廢液暫存區域應於明顯處設置標示。

    二、應避免高溫、日曬、雨淋及遠離火源、熱源、電源。

    三、放置穩固地點,不易傾倒,不堆高。

    四、搬運方便、不阻礙走道。

    五、保持通風良好,若能配備抽氣設備尤佳,避免散發惡臭。

    六、應有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肆、實驗廢液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事業廢棄物混合不得發生下列效應

    一、產生熱或氣體反應

    二、產生激烈反應,如突沸、噴濺、自燃或爆炸。

    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

    四、造成容器材質劣化、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