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與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11
鑑於近年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持續針對部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進行審議及列管,國際間亦同步擬訂管理措施。惟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種類眾多,尚有許多物質具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風險之虞,為掌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具體用途及相關資訊,爰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擴大列管化學物質及分級管理精神,擬具「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與其運作管理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公告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草案公告事項一)
二、運作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聚合物或氣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之物質或物品須予以標示,其他運作不受本法限制;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製造及輸入運作人,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草案公告事項三)
三、已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草案公告事項四)
四、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管制者,不受本法管制。(草案公告事項五)
五、運作人應妥善管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草案公告事項六)
六、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之檢驗方法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可採用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及相關先進國家認可之方法。(草案公告事項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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